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水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法治水、管水。
  (二)组织制定全区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主要河流及毗邻县(市)边界河流的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流域、区域以及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按照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涉水行政违法(不含治安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各乡镇、街道间的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组织实施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七)对区级水利资金的使用提出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八)审查管理权限内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并按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指导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流治理和开发,负责城乡防洪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配合市水利局共同做好中心城区的防洪体系建设;在职责范围内对全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进行管理。组织建设、指导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和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山地水利等工程。
  (十一)组织和指导全区水电建设与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审查地方水电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十二)指导全区水利队伍的建设;负责全区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
  (十三)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新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区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工程措施规划,实施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按规定收取水土保持费。
  (十五)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