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政办〔2015〕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已纳入2015年市对区绩效考评内容,为加强镇、村两级行政服务标准化建设,现将省效能办关于《分类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闽效能办〔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乡镇(街道)
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闽效能办〔2015〕13号)
为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标准化建设,根据《关于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闽委办〔2013 ) 3号)、《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DB35/T951-2013)的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位置、辖区面积、居住人口等因素,有所区别地推进中心标准化建设,不搞“一刀切”。
(二)便民利民。本着提供优质便民服务、更加方便群众办事的精神,结合实际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完善方式方法,持续提升基层便民服务工作质量。
(三)科学管理。根据基层组织机构设置、工作特点和群众生产生活习惯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落实机关效能建设基本制度,加强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日常管理,做到规范有序运作。
二、主要内容
(一)有所区别地加强场所建设。辖区人口(含常住、流动人口,下同)10万人以上的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3-10万人的中心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应配置休息桌椅、饮水机,提供复印、自助上网服务,配套对外开放厕所,视情提供一定面积的停车场所;辖区人口3万人以下的中心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应配置休息桌椅,提供饮水、复印服务。中心办事场所应设置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明显、交通便捷、出入顺畅的临街建筑或办公楼二楼以下,少数办公条件紧张的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街道)可利用连排或相邻办公室整合设置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街道(城关镇)中心可本着更加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整体入驻县级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办事场所正面显要位置悬挂全省统一的“福建行政服务中心”形象标识、“X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牌匾。
(二)分层次明确入驻事项。原则上,凡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便民服务事项均应进入中心办理。其中,计生、民政、国土、村建、农业、林业、渔业、劳动保障、司法、工商、残联等方面事项必须进入中心办理。在此基础上市、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补充明确应入驻中心事项。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乡镇(街道)中心梳理公布进驻事项清单,逐个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应包括办理依据、办理环节、申报材料、承诺时限、业务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基本内容),并会同县级审改部门审核把关。县(市、区)对于公共服务、行政确认及其它便民服务事项,要本着能放则放的原则,通过直接下放、委托授权等方式,下放至乡镇(街道)并入驻中心办理。
省级及以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企事业单位除涉密事项外,不得要求本系统基层所站单独设置便民服务场所。
(三)科学设置窗口和选配人员。辖区人口10万人以上的中心,对于群众需求多、办件量大的事项应设立专门窗口,另设立若干综合窗口;辖区人口10万人以下的中心,按照多设综合窗口、少设或不设专门窗口的原则,灵活设置办事窗口。设有专门窗口且工作人员较少的基层所站,应直接入驻中心通过前、后台模式办公,不再保留机关办公室。中心可根据当地“墟日”及阶段性集中办件情况,适当调整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数量。乡镇(街道)应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中心或兼任中心主任,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好的工作人员进驻中心。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中心综合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努力做到一岗多责、一专多能。
(四)充分授权,优化服务。设有专门窗口且涉及即办事项的基层所站,应充分授权窗口工作人员,做到接办、咨询、初审、核批、用印、收费等各个环节都在窗口完成。中心统一刻制和使用“XXX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审批专用章”,效力等同于单位公章。入驻中心的事项实行常态化受理,其中一些事项可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阶段性集中办理。中心综合窗口受理的即办事项,如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办理的,应通知相关所站人员在一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前来中心办理;受理的承诺事项,可按照内部工作程序,明确具体时限后交由相关所站办理,相关所站办结后交由综合窗口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反馈群众。对于审核转报类事项,中心应主动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县级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明确代办内容、程序、方法和保障措施等,并负责衔接办理乡镇,(街道)中心代办的审批服务事项。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将网上审批系统向乡镇(街道)延伸,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中心网上审批系统,统一规范系统相关功能设置。
(五)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乡镇(街道)中心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领导为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中心应参照《行政服务中心标准体系与编制规则》 (DB35/T 951-2013),建立健全业务办理、作风纪律、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中心工作日上班期间必须开门服务,通过设立AB岗等方式,确保工作期间不脱岗、不断档。县级行政服务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乡镇(街道)中心开展业务抽查和数据采集核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有关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分类推进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是坚持实事求是,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强和改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作为深化“马上就办”行动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认真整改规范。乡镇(街道)中心要按照上级的原则要求,抓紧整改存在问题,积极构建符合实际需要的工作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基层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督促。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效能办将加强对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绩效考评。市、县(区)效能办要加大明察暗访力度,有力促进基层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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