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闻来源: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点击数:43更新时间:2018-02-02

龙新政办〔2017〕2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区卫计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区卫计局 区医改办 区财政局 区人社局 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63号)、市政府办《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加强村卫生所建设,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政策,进一步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全区乡村医生总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水平,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医疗卫生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便捷、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能与配置。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所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承担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疗以及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完成卫计行政部门安排的其它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保障农村居民健康。

综合考虑我区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每千名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的标准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不足1000 人的行政村尽可能配备1名乡村医生。边远山区常住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由周边村卫生所提供服务或由当地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选派医生定期巡诊。

(二)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管理。在村卫生所执业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乡村医生以上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所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医疗空白行政村可根据《福建省关于不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人员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允许具备中职及以上层次医学类专业毕业学历的人员,或经省级卫计行政部门组织的系统化教育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自愿到空白行政村申请村卫生所执业。在城镇化建设“撤村改居”前已审批设置的村卫生所,其取得执业证书聘用在岗的乡村医生,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继续注册执业。

(三)规范乡村医生考核与业务管理。加强在岗乡村医生监督考核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定期考核制度,由镇卫生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不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予注册。

(四)推进“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的方式,合理规划建设“公建民营”村卫生所。根据村卫生所服务人口或服务范围设置村卫生所,村卫生所业务用房面积控制在60 平方米左右(常住人口少于500人的可适当放宽至40平方米)。

加大推进“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建设力度,提升村卫生所基础设施和医疗设备水平。村卫生所选址由村委会和镇卫生院共同确定,用地由村委会无偿提供,投资新建或利用原有村委会、学校、敬老院等集体公共房屋改造扩建,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确保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紧密式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镇、街道应将“公建民营”村卫生所应承担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以及财政补偿政策、考核指标等管理要素予以公开,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等方式择优选择符合资质的乡村医生进驻。常住人口较多、设置多个村卫生所的行政村,应通过公开方式,确定至少1个村卫生所承担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补偿。

(五)推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按照国家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要求,统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村卫生所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促进乡村医生逐步向职业化转变。

(六)加快乡村医生人才培养。2016年起市政府继续委托龙岩卫校每年培养100名免费三年制农村医学专业定向生,各镇、街道要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对象就读农村医学专业,重点补充和解决乡村医生老龄化和医疗空白村问题。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改善优化乡村医生人员结构。加强在岗乡村医生规范培训,按照省制定的培训方案,由区卫计局采取集中面授、远程教学和临床跟班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不少于两周的免费培训,每三年免费到区级医院或中心卫生院脱产进修一个月。

(七)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安排给村卫生所,根据年初核定的任务量和年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应报酬支付给乡村医生。在2014、2015年将农村地区按常住人口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今后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向乡村医生倾斜。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改革的行政村卫生所,按每个农业户籍人口6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卫生所(室)按6元/次标准收取一般诊疗费,其中个人支付1元,其余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继续落实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岗位津贴制度。乡村医生岗位津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等政策性补助经费实行预拨、考核结算。“空白村”卫生补助经费由当地镇卫生院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八)提高边远地区乡村医生的待遇。对在革命基点村和艰苦山区、特困地区服务(含常住人口500人以下的村)的乡村医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适当提高政府购买服务报酬和岗位津贴标准等方式,提高边远地区乡村医生待遇。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贴达到所在地区平均水平以上。

(九)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

1.保障对象

(1)持有《福建省乡村医生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助理)医师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现注册在本区的村卫生所(室)并在岗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

(2)曾在本区的村卫生所(室)工作,年满60周岁已退岗的乡村医生(持有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赤脚医生、乡村医生、卫生员证书的健在人员)。

2.分类保障

(1)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

符合前款第(1)点条件的在岗在册乡村医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只能选其一项,不能重复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2014年起,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劳动年龄段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缴费档次不低于500元/年,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1〕58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费用由市、区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0元的补助。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养老保险待遇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其养老保险缴费额,由区财政给予补助50%,政府补助的缴费年限以最高15年为限(属正常缴费年限,不含政策性补缴年限),到达退休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60周岁以后按相关规定领取养老金,政府财政补助从2018年起执行。

参保前符合国家或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在参保时提出补缴申请,一次性办理政策性参保补缴手续,补缴费用由个人承担。

(2)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

年满60周岁在岗或退岗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含60周岁已享受政府社保补助的乡村医生),在乡村医生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从2018年起,由区财政按月发放不低于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未满15年的,按年限比例相应递减。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标准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化同步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2018年1月1日后,未满60周岁因乡村医生考核不合格退出或自行退出的乡村医生,不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但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经区卫计行政部门批准退出的乡村医生,待其年满60周岁后按工作年限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3)认证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以乡村医生在上个世纪60年代至2017年12月期间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乡村医生起始和离岗时间原则上以原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时间为准,申请人应提供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农村卫生协会)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或历史档案资料,或提供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工作经历年限,如中途离开村级医疗卫生岗位,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

3.资金保障

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及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政府补助部分纳入区财政预算。

(十)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个人申请,经区卫计局审批办理退岗注销注册手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乡村医生原则上不再承担政府赋予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也不再享受相应的政府岗位津贴。对于1个行政村只有1名乡村医生的或边远村确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由所在地镇卫生院研究确定报区级卫计部门备案,由镇卫生院与其签订返聘合同(一年一聘),可继续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返聘乡村医生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可继续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并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基本医疗收入等政策规定取得合理报酬,但不享受政府岗位津贴。

(十一)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积极探索乡村医生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区卫计局统一组织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抗风险能力。

(十二)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推进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支持以乡村医生为代表的服务团队与辖区居民签约,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引导居民就近就医。鼓励乡村医生多劳多得,签约与收入挂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考虑。区卫计局要强化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与绩效考核,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落实资金投入。大力支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边远山区、困难地区村卫生所的补助力度。规范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时,本方案可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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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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