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新政办〔2017〕114号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4日
新罗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
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罗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项目及建设资金的管理,优化项目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岩委〔2016〕2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6〕121号)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新罗区培育特色小镇、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龙新委综〔2016〕168号)精神,特制定我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项目资金筹措
第二条 新罗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包括省、市级补助,区级项目资金和当年新增政府债券等资金。区级项目资金含区、镇(街)财政注入的财政资金。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条 实行项目申报承诺制。由镇(街)根据新型城镇化重点镇和美丽乡村建设的目标要求,对村集体拟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及实施条件(包括用地条件、群众支持度、村级积极性等),按“四议两报备两公开”工作法进行初步评估,筛选相对成熟的项目报区住建局预审,并作出确保项目落地实施的书面承诺。
第四条 项目建库。区住建局对镇(街)上报项目按照“串成线、连成面”的要求及“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预审,报区政府批准后,纳入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库。
第五条 项目立项。区城投公司依据项目库统一打包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镇(街)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单个项目可研。
第六条 项目统筹安排。项目库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项目。对一些不重视、不支持、无法提供建设用地、无法保障正常施工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到其他镇(街)、村项目;对村级班子强、区位优势好、产业特色优、群众参与热情高的行政村在项目申报及资金方面给予倾斜,重点支持。对未完成投资任务的镇(街),按其完成投资总额的比例下拨资金,同时暂停实施该镇(街)下一批次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区住建局为全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机构, 龙岩市新罗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城投公司”)为全区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代建方。由区住建局与区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建设框架协议;待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后,由区住建局、区城投公司与镇(街)三方签订具体项目建设的补充协议;施工单位确定后,由区城投公司、镇(街)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各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区住建局职责:(1)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和建设合同中委托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2)做好项目实施的指导推进工作,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工;(3)负责项目资金共管账户的安全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4)负责把关除区交通局行业审查外的其他项目;(5)提出新增政府债券的规模,使用和还本付息工作。
区交通局职责:负责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行业审查,指导乡村道路建设。
区财政局职责:负责项目资金和新增政府债券的筹措,配合债券的还本付息。
区审计局职责:负责1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抽查复审100万元以下由外审单位审核的工程竣工结算。
区城投公司职责:
(1)组织区城投测绘公司和区城投城镇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实施项目测量及规划工作。
(2)履行代建公司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3)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配合单位的招标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预结算审核、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各3—5家, 以镇(街)为单位将项目打包发包,建立中介机构库随机抽取配合单位。施工单项合同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公开招标;施工单项合同金额30 -200万元的项目可邀请招标,由镇(街)、村推荐3家,区住建局、区城投公司各推荐1家,共5家区属企业参与邀请招标;施工单项合同金额30万元以下项目,镇(街)、村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体议事规则确定施工单位;特殊项目经区政府审批后可另行确定,并组织项目实施建设。
(4)组织项目工程验收、移交、竣工结算、材料整理归档、结算审计及其它事项。
(5)以审计后的单个项目结算价为基数,根据《新罗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龙新政办〔2017〕32号),计提项目建设管理费。
镇(街)职责:
(1)协助区住建局履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和建设合同中委托方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2)配合区城投公司做好建设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工作。
(3)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指导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建设,保障项目无障碍施工。
(4)做好工程建设资金进度款申报的初审工作。
(5)督促指导各村做好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
(6)配合区城投公司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和项目移交接收及接收后的项目管理等工作。
(7)其他属镇(街)应履行的职责〔含镇(街)应筹集美丽乡村项目资金〕。
第八条 按工程造价开展项目竣工结算审计。100万元及以上项目结算审计由区审计局负责;100万元以下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区审计局对委托外审的项目进行抽查复审。
交通、水利、国土、教育、卫计、民政等部门的基础设施、民生事业项目按各自归口原则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项目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环境整治、民生事业等项目,按照“重点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排部分前期费用”原则使用安排,具体如下:
1.项目资金仅用于以下用途的支出:
(1)工程建设款,设备(货物)购置款,建设过程中的零星用工等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费用;
(2)部分前期费用:含测量、规划、环评、地勘、设计、监理、第三方预结算审核等费用。
2.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的支出:
(1)旧欠项目或化解债务;
(2)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前期费用,如由镇(街)、村负责的土地报批、征地拆迁等费用;
(3)其他不符合本项目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十条 设立共管账户。由区城投公司在市农发行设立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专用账户。该账户由区城投公司与区住建局共管,专门用于项目资金收支管理。支付工程款项等时应提供合法、完整、有效的凭证(含合同、结算审核书、监理付款意见、财税正式票据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并履行完整的审核、审批手续后办理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进度款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每月25日向区城投公司上报当月工程进度。区城投公司依据施工合同等相关材料,根据监理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合同比例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资金拨付流程为:施工单位提出资金申请—项目监理审核实际完成进度情况—项目所在镇(街)、村意见—区城投公司意见—区住建局意见—区政府审批。区城投公司应对项目完成进度拨款负责,按项目建立备查簿,登记项目报批、工程进度、款项拨付、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比例。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即按月完成投资额的70%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后,按预算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审计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期满后支付余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之前列入新型城镇化及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并完工的项目,由镇(街)提供招投标、工程预结算等材料,报区审计局审计。工程建设款从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资金中列支(以审计结果为准),其它费用由镇(街)、村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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