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科技局六月份政务公开内容
政务公开时间:2018年6月10日—2018年7月10日
福建省级高新技术
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
(续上期)
二、备案条件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以有效期年度为准),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已申报经确认未能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省级备案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当年省级培育库。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以上备案条件中所涉指标说明均以国家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准。
三、备库程序
(一)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网上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并向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网络申报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科技人员名单;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3);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受理专用章)。
(三)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每家企业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及成长情况等进行评价。每名技术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4),每名财务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5),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6)。
(四)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7),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联席会议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对拟入库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扶持奖励
(一)奖补政策
对入库备案企业根据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4个方面满足奖补条件情况进行不同档次奖补。
奖补条件及具体要求 |
同时满足 条件情况 |
对应奖补标准 |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1项或近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2项;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 3.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创新能力评价达70分以上(不含70分)。 |
1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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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元 |
2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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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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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 条件 |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
1. 入库奖补分档标准
入库企业满足2个条件及以上的,入库奖补标准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比例计算所得奖补金额;上述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小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大于20万元的,按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出库奖补标准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即确认为出库企业,给予出库奖励;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二)奖补程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入库企业名单对每家企业提出奖补建议,形成《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8),并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书面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经审核后联合下达培育奖补计划和承担的省级奖补资金,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五、监督管理
(一)检查
根据备案管理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9)。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复核
对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企业所在设区市备案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格,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四)企业变更事项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提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10),并将打印出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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