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户口迁移
第四节 就业人员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民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
(二)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
(二)已连续居住且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满3年;
(三)与居住地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在居住地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纳税达到一定年限),具体年限由当地政府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民在厦门市居住的,应当符合厦门市迁移政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在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居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居住地就业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并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的,可以提交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迁入,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居住地被评为县级以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者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节 其他情形户口迁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我省博士后工作站的博士后人员落户,除没有户口或者原户口已被注销外,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博士后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设站单位所在地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由设站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后留在我省工作的,可以提交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落户手续。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集体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载明寺庙、宫观定员数额)后办理。
对不愿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僧人、道士要求从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僧人、道士还俗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一百一十七条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异地安置证明、本人书面申请以及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一)本人现户籍所在地与到部队工作前的最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原户籍地的;
(二)本人与配偶的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回到配偶户籍所在地的;
(三)本人丧偶(离异)或孤身一人生活,且与父母、子女的户籍不在同一设区市,申请到父母或选择一子(女)所在地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民政安置部门同意的。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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