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是区委、区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抓手。根据省农业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7年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7〕35号)和《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号)、《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6〕76号)及市、区相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为确保如期完成我区2017年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7年,省农业厅下达我区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指标1400人,其中国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155人,省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300人。
二、补助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安置补助对象
1.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农户;
2.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
3.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农户;
4.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
5.农村中仍在危旧房居住需要搬迁重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以及需要安置的五保户;
6.经残联部门认定需要新建或搬迁安置的贫困残疾人农户;
7.以上补助对象不得与农村危房改造修缮补助对象重复。
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所涉及的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搬迁所在地的农村居民家庭。各镇、街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尊重农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意愿的基础上,严格评审、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实施对象,严禁将非农户口、享受政府财政供养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户籍迁回农村的、已购置享有政府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已享受过造福工程新建房补助的人员再次列入补助对象。
各镇、街道要严格按照《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17〕3号)、《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实施办法》(闽发改区域〔2016〕556号)及《福建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农〔2016〕76号)等文件要求,精准界定搬迁安置补助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得列入补助范围;原址拆旧重建、整个自然村原地拆旧建新不属于易地搬迁,也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补助对象。
(二)安置方式
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1.集中安置。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2.分散安置。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
各镇、街道可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安置方式,尽可能将搬迁贫困户安置在产业基础较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集镇所在地、中心村、交通便利村和工业园区周边等,并妥善解决搬迁群体的生产、生活问题,实现搬得出、住得稳、能致富的目标。
三、补助标准
1.国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1)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按每人7000元标准补助。
(2)地方政府债券。按每人1万元标准补助。
(3)专项建设基金。按每人5000元标准补助。
地方政府债券和专项建设基金,属于有偿资金,由区财政统借统还,由区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主体承接并发放。以上两类有偿资金可适当统一投入集中安置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但比例应控制在扶持资金总量的10%以内。
(4)住房建设面积标准。中央财政补助的国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贫困户不得变相、擅自扩大建设面积,超过规定面积不得享受以上国定补助政策,仅可享受省和市、区级造福工程同步搬迁农户新建房的相关补助政策。
2.省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按每人7000元标准补助。
3.省级造福工程同步搬迁农户新建房补助政策:
(1)省级造福工程补助标准。根据搬迁家庭人口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助。除五保户安置不再享受政策叠加补助外,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户、贫困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贫困残疾人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1000元补助。
(2)市级配套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按每人1500元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对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1500元补助、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500元补助、革命基点村农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500元补助。
(3)区级配套补助标准。参照市级配套补助标准,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按每人1500元标准予以配套补助。对困难计生户每户追加1500元补助、少数民族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500元补助、革命基点村农户按家庭人口每人追加500元补助。
4.符合规定的国定、省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除享受国定、省定贫困户的补助政策外,还可叠加享受省、市、区造福工程农户新建房补助政策。
5.非建档立卡低保户搬迁补助政策:
低保标准低于省定扶贫标准的低保户搬迁重建,享受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补助政策;高于省定扶贫标准的低保户搬迁重建,享受省级造福工程一般农户同步搬迁补助政策。
6.五保户安置的补助政策:
(1)属于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五保户,按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补助政策给予每人28000元补助,但不再享受每户3000元的政策叠加补助。
(2)不属于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五保户,按省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18000元、一般农户同步搬迁每户15000元补助,但不再享受每户3000元的政策叠加补助。
四、操作程序
(一)农户申请。符合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由农户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计生户、残疾人、五保户、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和旧房、危房照片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行政村召开“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讨论、集体评议,议定申请人是否属补助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基础信息档案表》、《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并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公示存在异议、经复核不符合补助对象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清楚。
(三)审核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入户进行实地审核,并通过经纬仪确定原住址经纬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并审批确定后,报区农业局(脱贫办)备案,审批结果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情况、搬迁或重建原因等。
(四)竣工验收。搬迁农户新建房建好一层的即可验收。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福建省造福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相关职能所站工作人员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填写《福建省2017年度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验收表》。验收合格后,将补助对象的名单、享受补助资金的人口数、实际补助资金等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第三次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各镇、街道在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合格的核补资金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区农业局(脱贫办)。各镇、街道在完成新建房建设安置总任务80%以上,即可提出区级复核抽查的申请。根据镇(街)提交验收合格的花名册和要求区级复核抽查的专函,区农业局(脱贫办)、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进行集中入户实地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户数的15%。各镇、街道应在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竣工验收工作,以确保补助资金于春节前足额发放到户。
以上各个程序请按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当地镇(街)要加强对村级评议、公开公示的督促、指导,特别是前后在村务公开栏的“三次公示”(公示时间每次不少于7天),都须分别留下原始资料或数码照片以备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指定分管领导,组建专门的工作小组,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确定户数名单,完善人员信息资料,细化落实配套帮扶措施,集中力量突破建设用地及规划建设报批的制约,整合统筹建设资金,落实包点挂户责任制,组织力量加快项目工程的实施推进、质量管理,确保在年内完成易地扶贫搬迁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的实施推进、补助对象的审核确定、档案信息录入、公示公告、信息报送、建筑面积认定、入户验收、补助资金拨付等,负责集中安置点项目的规划建设,经常性开展跟踪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年度新建房建设任务。
2.区直部门职责:各负其责、齐抓共促,抓好政策对接,按部门职能抓好各领域的指导服务和协调推进工作。各部门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落实本部门所涉及的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相关业务。区民政局、卫计局、民宗局、残联等部门负责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革命基点村、贫困残疾人、困难计生户、少数民族人口等可享受政策叠加特殊群体的审核、认定工作。
3.行政村职责:认真开展本村搬迁对象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工作,确保公开、公正,确保申报对象符合条件。出具村级调查、评议和初审意见,并对调查评议结果负责。协调解决建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4.区龙津扶贫开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职责:承接省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扶持资金、中央和省易地扶贫搬迁基金、省专项建设基金,加强与省扶贫公司衔接,具体承担“承接、拨付使用、管理、偿还”的职能作用。
(三)科学规划建设
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要与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强化村庄风貌管控,推进村庄绿化。集中安置区建设应根据各地特色,统筹考虑,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设施配套”的要求,引导村民科学建房、量力建房,节约土地,促进规模聚集和后续产业发展。各镇、街道要统筹谋划、合理规划布局,有条件的镇(街)要多采取集中的方式进行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安置,加强对集中安置区规划,尽量将安置区选址在集镇所在地、工业集中区周边和中心村附近,统筹安置各类搬迁对象。一般农户造福工程搬迁新建房宅基地面积每户原则上控制在80-110平方米。鼓励引导搬迁自然村、搬迁农户开展旧村改造和宅基地复垦,土地指标优先用于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的建设用地。对于迁出后具备条件的宅基地,要优先列入复垦项目并全部复垦,避免出现用地“两头占”问题。
严控国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防止贫困户因搬迁举债,防止贫困户因搬迁而难以脱贫。对于在建或已建成的超标准安置住房,可酌情采取调整住房建筑结构、调整搬迁安置对象(如出售给同步搬迁农户)等措施进行整改。
土地分局、林业、住建等职能部门对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特别是集中安置区建设实行“绿色通道”报批,尽可能地缩短审批周期,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的各种规费在规定范围内能免则免,或按低限收费。住建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的镇、村,要优先修订调整建设规划或设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调争取国土、林业部门优先满足安置区建设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林地用途变更等报批手续。
(五)严格资金管理
造福工程补助资金采取公开透明、分期拨付。区农业局在下达镇(街)搬迁指标任务后,在上级主管部门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到相关镇(街)财政所。镇(街)财政所按工程量完成一半、工程竣工两个阶段,将补助资金分两批次下拨,首次按不低于50%比例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实施农户;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首次按不低于80%比例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到实施农户。统规统建的搬迁建房项目,经搬迁农户同意后,由镇(街)财政所根据工程进度将补助资金分期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账户。搬迁建房工程量完成一半后,项目实施主体(搬迁户或是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由镇(街)包村领导、下村干部、村“两委”主干现场勘察、核实后,提交镇(街)研究,按照镇(街)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由镇(街)财政所将补助资金预拨给项目实施主体(分散自建的将资金拨付到搬迁户个人账户,统规统建的经搬迁农户同意后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并按要求进行公示。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审核报批程序审批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项目实施镇、村(点)不得以任何借口经由镇、村“统一拨付”的方式转账变相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有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项目实施主体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安全运行。对贪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出一起,绝不姑息。
(六)完善档案材料
建立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农户纸质档案,填好《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基础信息档案表》,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包括档案表、农户相关信息复印件、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旧房照片、现场验收的照片、农户房屋的平面图等配套材料。
及时做好农户档案表信息资料录入。各镇、街道要组织人员按要求将农户档案表所涉及的项目内容及时、全面、准确录入福建省造福工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以上相关纸质档案材料,特别是农户申报验收、验收签字盖章手续的配套材料,各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完整、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上级部门的抽查或审计。
(七)加快信息报送
认真落实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进度月报制度,从即日起,各镇(街)按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计划落实、工程进度、资金拨付、资金筹集、监督管理等情况及时按要求汇总上报《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进度表》(附件5)至区农业局(脱贫办)。2017年3月—6月,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0日前上报。2017年7月—10月,实行半个月一报制度,每月10日、25日前上报。2017年11月—2018年1月底,实行旬报制度,每月5日、15日、25日前上报。
附件:1.新罗区2017年造福工程扶贫搬迁任务落实情况表
2.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基础信息档案表
3.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
4.福建省2017年度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验收表
5.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进度表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附件1
2017年度造福工程扶贫搬迁任务落实情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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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 |
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实际落实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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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定标准 |
省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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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
人 |
户 |
人 |
|
西陂 |
0 |
0 |
0 |
0 |
曹溪 |
0 |
0 |
0 |
0 |
适中 |
17 |
49 |
12 |
32 |
龙门 |
0 |
0 |
1 |
1 |
小池 |
7 |
22 |
7 |
21 |
大池 |
6 |
14 |
26 |
58 |
江山 |
1 |
1 |
12 |
26 |
铁山 |
0 |
0 |
8 |
17 |
雁石 |
15 |
40 |
12 |
30 |
岩山 |
0 |
0 |
8 |
20 |
白沙 |
8 |
19 |
35 |
99 |
万安 |
0 |
0 |
22 |
72 |
苏坂 |
8 |
19 |
5 |
15 |
合计 |
62 |
164 |
148 |
391 |
备注:该表数据根据镇(街)签字确认上报的计划数和花名册下达国定、省定标准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任务数确定。
附件2
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基础信息档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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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所在区域:______县(市、区)________乡镇(街道) ____行政村 填表日期:2017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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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民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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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女 |
联系电话 |
|
上年家庭年纯收入(元/年) |
|
|||
现在地址 |
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村(居)____自然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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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住房 |
建造年代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住房结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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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类别 (可多选) |
□偏僻自然村 □地灾户 □林区、水保护区户 □受灾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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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类别 (可多选) |
□分散供养五保户 □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 □建档立卡贫困户 □老区基点村 □计生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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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方式 |
□集中新建 □分散新建 □购买商品房 □购买二手房 |
建设方式 |
□自建 □统规自建 □统规统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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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总人口 (人) |
|
少数民族 人口(人) |
|
残疾人人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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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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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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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福建省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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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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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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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
身份 |
|
民 族 |
|
|||
性别 |
□男 □女 |
联系 |
|
上年家庭年纯收入(元/年) |
|
|||
现在地址 |
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村(居)____自然村(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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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其他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出生 |
与户主 |
职业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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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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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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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五保户 □低保户 □贫困残疾人 □少数民族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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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房 |
□土坯房 □木结构 □砖木结构 □石结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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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类型 |
□国定标准贫困户补助 □省定标准贫困户补助 □非贫困户搬迁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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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申 |
户主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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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评 |
经调查和村委会评议,上述情况属实。根据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建议其搬迁住房,如作为补助对象,我们将督促其按质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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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审核审批意见 |
经调查、审核,上述情况属实。经研究同意其列入 补助类型搬迁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