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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索引号:LY01101-2500-2018-00052文号:龙新政办〔2018〕72号公文时间:2018-06-0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2018年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新罗区2018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镇、街道要在总结2015年换届选举工作基础上,针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研讨,征求多方面意见,制定适合本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  



新罗区2018年村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是全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关于做好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8〕24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2018年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办〔2018〕22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新罗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委综〔2018〕63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全面完成2018年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市委五届五次、六次全会及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区委十三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及省、市《关于做好2018年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以提升党组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深入实施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促乡村振兴,为深入实施“三大战略”,持续打好“三大战役”,推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新罗”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选举时间要求

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和其他村级配套组织的换届选举工作应于2018年9月底前基本结束。村民委员会选举日要根据各镇、有关街道的具体情况在选举月内合理安排。

我区村委会换届试点工作确定在雁石镇楼墩村、社尾村进行,选举时间在2018年7月上旬前完成;其余镇、有关街道要选择2个村作为试点,在8月10日前完成换届选举。

三、成立区、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

为加强对2018年全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以区委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相应成立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纪律监督委员会和巡视工作队。各镇、有关街道也要成立由同级党委、人大主席团、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换届选举领导小组和指导组,建立领导亲自挂钩的工作队,下村开展指导工作。各级指导组的职责是: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②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开展换届选举;③整理制定选举工作方案;④培训选举工作人员;⑤受理选举工作中有关申诉;⑥确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日;⑦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四、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一)选举准备

1.做好宣传发动。各镇、有关街道要采取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动漫卡片、宣传车、宣传栏、入户宣传单、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职条件和各项纪律要求,使广大选民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明确换届选举的目的、方法及步骤,有效引导选民行使好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履行好应尽的义务,提高选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加强学习培训。区民政局要及时对各镇、有关街道的分管领导、民政办人员进行集中培训,提升相关单位组织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各镇、有关街道在选举前也要对本镇(街道)村(居)干部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既要有针对性、又要讲求实效性,切实提升相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指导水平。

3.开展离任审计。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工作由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镇(街道)负责组织,审计内容应包括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集体财产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和管理情况、土地补偿分配和使用情况、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于选民登记日前由负责审计的部门或者单位公布。村民反映集中、强烈要求审计的其他内容也要列入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示。

4.做好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按问卷调查、工作评估、民主评议等程序进行。民主评议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动村民(代表)围绕政策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方法、办事效率、团结协作、干群关系、廉洁公道、工作成绩等八个方面内容进行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民主评议的结果要在选举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5.积极筹措经费。区、镇(街道)两级指导选举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选举经费用于培训选举骨干、宣传发动、印制选举材料、试点工作、工作会议、选举办公、培训新一届村委会干部等开支。

(二)选举部署

1.制定工作方案。各镇、有关街道根据区里的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应报区指导组审核。

2.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区换届选举指导组在5月份召开全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动员部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动员、部署我区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各镇、有关街道要根据要求迅速召开部署会议,及时传达区委、区政府的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本地换届选举工作。

3.培训选举骨干。各镇、有关街道换届选举方案制定下达后,镇、村两级应于6月底前举办选举骨干培训班,主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区发布的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通知、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镇、街道选举工作实施意见;设岗定位、妇女职位专职专选及女性村民代表专职专选的依据和操作方法;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制定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通过培训,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依法办事的业务能力和自觉性。

4.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有条件的镇(街道)可建立换届选举观察员制度,观察员从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干部、专家学者等人员中遴选,以“第三方”身份观察监督选举关键环节,促进选举公开、公正。

(三)确定选举日

1.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由各镇、有关街道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各镇、街道在确定选举日时,可根据本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各村的选举日。选举日确定后,应以本镇(街道)选举指导组的名义在选举日25日以前(为便于工作,一般应在选举日的30日前)予以公布(第1号公告);同时,将所确定的选举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外出选民。

2.为便于指导,各镇、有关街道可根据村民委员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3.确定选举日的主要原则:一是预先确定选举日;二是不准随意更改选举日;三是坚持实事求是。

4.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

(四)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和工作日程安排表是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南。各镇、街道派驻每个村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应按照确定的选举日,帮助村民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应写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参照2015年《福建省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南》里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表,帮助村民委员会倒计时安排每日的选举工作事项,制定各自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表,以便于换届选举工作有序进行。

(五)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名额、推选方式和成员出缺后的补缺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并以公告形式公布(第2号公告)。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村党组织成员应积极努力,通过规定的程序依法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特别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使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使其发挥领导和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各项工作的作用。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推选有效;以村民小组会议方式推选的,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推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5.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主任。以公告形式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名单(第3号公告)。

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选举委员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举委员会公告。

7.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并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方式补缺。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镇(街道)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认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9.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方式和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代管村民委员会印章,村民委员会不愿意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代管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六)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条件: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计算年龄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村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本村选民条件:

一是组织登记选民。凡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对其进行选民登记。

二是选民要求登记。凡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具有选民资格,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本人书面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其本人表示或书面申请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予以登记。

3.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4.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本届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当对上届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补充登记。对选民登记后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5.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选举。

6.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一村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2人。委托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5日内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进行审核并于选举日的2日前将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予以公布(第13号公告)。未经上述程序和超出时限的,委托无效。受委托人不得违背、泄露委托人的意愿。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又未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计算在本届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数内。

7.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第5号公告)。选民登记工作开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发布公告(第4号公告),公布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选民登记日,明确选民登记的起止时间和登记条件、办法,要求选民互相转告,积极配合村民选举委员会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8.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的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并公布调整结果(第6号公告)。

9.颁发选民证。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核实的选民名单填写选民证,并适时发放到选民手中。投票选举时,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本村村民代表总数和各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数(一般按户数分配,即小组总户数×村民代表数÷本村总户数),同时向村民公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和参选人员(第7号公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的具体数额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八百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55人;

(2)六百户以上不足八百户的村不得少于45人;

(3)三百户以上不足六百户的村不得少于35人;

(4)一百户以上不足三百户的村不得少于25人;

(5)不足一百户且居住比较分散的村不得少于20人。

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

2.村民选举委员会要统筹考虑村民代表的从业、年龄、群体和居住村落的合理分布,引导村民把威信较高、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一定议事能力的人推选为村民代表,积极引导党员干部、优秀女性尤其是村党支部成员和拟任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女性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村民代表总数额中确定具体的妇女村民代表名额,进行专职专选。

3.健全户代表会议制度。以户籍户为选举单位,每户推选1名户代表,制订村中重大事项分级审批制度,明确户代表会议议事内容,在每个村民小组建立户代表会议议事点。有条件的地方应给议事点挂牌,并将户代表名单、议事内容和议事规则上墙。

4.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村民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应选的名额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

5.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的选举应当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结合进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登记日至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期间组织举行。

6.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第8号公告)。

7.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告,其本届村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8.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认为村民代表不称职的,可以提出更换要求。更换村民代表的村民小组会议由村民小组长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以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

9.村民代表因辞职、更换、资格自行终止导致村民代表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补选村民代表,按原产生方式进行。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

10.表决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事项。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召集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需要村民会议授权的内容(可放在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和推选方式及选举时间、地点的同一次会议上一并确定,授权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授权表决票,在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时,一并投入,完成授权程序。

(八)初步候选人提名[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候选人提名,但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各职位数额(必须含妇女成员的专职专选)、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选举方式]

1.召开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各职位数额(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妇女委员1名、其他委员0-4名,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妇女委员放在主任或副主任的职位上)。按要求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数额、提名方式和提名截止时间(第9号公告)。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妇女委员候选人单独提名产生。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办事公道、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每一村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村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有下列“六不能、八不宜”情形之一的不能、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详见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新罗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委综〔2018〕63号))。

镇(街)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任职条件,并在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公开发布,让广大党员和村民了解把握,引导党员和群众严格对照村“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推荐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可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写入选举办法或纳入村规民约进行规范。

3.在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初步候选人名单(第10号公告)。

4.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九)竞选

1.自愿参加竞选的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选举的自荐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并做好治村演说准备,演说提纲交选委会审定。选委会审定时,只对其原则问题提出意见,不限定演说内容。

2.候选人(自荐人)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签订竞选责任书,表明参与竞选的态度,明确竞选的纪律要求。

3.村民选举委员会设立候选人(自荐人)情况介绍栏和竞选栏。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包括年龄、文化、工作简历以及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或婚外生育,候选人(自荐人)原是村委会成员的,还要介绍任职期间是否履行职务等),张贴候选人(自荐人)治村演说要点。

4.召开由村民代表参加的竞选大会。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自荐人)情况,候选人(自荐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代表询问。

5.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选民或候选人(自荐人)可在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上介绍候选人情况。

6.竞选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作不实事求是、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搞人身攻击,不涉及他人的情况。

7.选举日停止对候选人(自荐人)介绍。

(十)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不需要进行预选)

1.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其他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应当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

2.做好预选准备。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预选工作人员,拟定预选办法和预选大会程序。

3.确定预选方式。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或者每户派一名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4.制作预选选票和票箱,布置预选投票现场。预选选票应分别按照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职位进行制作。在制作预选选票时,应将全部的初步候选人分职位按姓氏笔划顺序印制在“正式候选人预选选票”上。

5.公告预选时间、地点、方式和参加对象(第11号公告)。

6.召开预选大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7.预选时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个成员职位均采取“等额写票、秘密写票、差额结果”的方式进行。参加预选的选民只能在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挑选正式候选人,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非初步候选人的预选票无效。

8.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正式候选人名单(第12号公告)。

9.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一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的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十一)投票选举准备

1.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计票、监票、代写和其他人员,并予以公布(第14号公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2.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数量及分布。

3.制作选票和票箱,布置投票现场。选票应分别注明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选票中候选人均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有条件的地方应将候选人照片印在选票上。选票统一由镇(街道)指导组承印,并加盖镇(街道)指导组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

4.编制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选民名册和老、弱、病、残不便到投票站投票接受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并予以公布(第15号公告)。

5.因文盲或者手、眼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近亲属(1个近亲属只能接受2张委托)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在规定的场所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需要代写的人员和帮助代写的人员应予以公布(第16号公告)。

6.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具体的认定规则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投票选举前确定并公布(第17号公告)。

7.制定选民投票须知,明确投票起止时间,制作放大票样,准备写票和计票工具。

8.公告投票选举起止时间,投票站分布和开箱计票时间(第18号公告)。投票起止时间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

(十二)投票选举

1.选举方式:

(1)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选举,选举有效;被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被选人得票数未过半数的,可按规定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组织另行选举。

2.投票方式: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一次性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妇女委员、其他委员四种职位,每个职位可单独一张选票,也可以几个职位合一张选票,并用票面颜色予以区分。

3.投票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分站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至2人,代写员2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人员各1人。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人员”标志,才能上岗。

(2)领取选票。办妥清点、登记和签字手续。

(3)由各投票站工作人员当场当众检查密封票箱。

(4)选民进入投票通道,凭选民证按验证、领票、写票、投票的顺序投票。领票员在分发选票时,要仔细认真,严格把握“一人一票”原则,行使委托投票和代写资格的近亲属凭委托书和代写证明代领代写选票。

选民进入秘密写票处每次只能一人进入,不允许两人或多人同时进入。

选民写票时,必须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规定的写票工具书写。

(5)流动票箱同时接受投票。由3人以上工作人员携带流动票箱接受预先确定并公布的流动票箱投票人员投票。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人员,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

(6)结束中心投票站和投票分站投票。若到投票截止时间仍有选民在投票站排队,必须让选民继续投票,原则上在未开箱计票前应允许选民继续投票。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7)集中票箱。各投票分站和流动票箱投票口密封签章后,由工作人员护送至中心投票站指定位置。

(8)唱、计、监票工作人员到位,主持人宣布选票发放情况。

(9)中心投票站、各投票分站、流动票箱分别开箱点票。

(10)宣布领回、发出、多余、收回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及本次选举有效性。

(11)洗票。

(12)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3)进行唱票和计票。

(14)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15)由主持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计票记录上签名,并填写《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区、镇(街道)指导组备案、村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16)封存选票。

(17)公布选举结果(第19号公告)。

(十三)另行选举

1.在选举中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均不过半或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应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由镇(街道)选举指导组确定另行选举日,另行选举时间应在投票选举后的十五日内进行,超出时限视为重新选举。

2.通知外出选民回村参选。

3.公告另行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4.候选人按投票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

5.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6.填写《另行选举结果报告单》。

7.公告另行选举结果。

(十四)选举违法处理

1.选举违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经区、镇(街道)两级选举指导组确认。

2.选举违法分为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

3.整体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其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组织另行选举。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扰乱、破坏选举工作的,经镇(街道)选举指导组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镇(街道)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镇(街道)或者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并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或者指使他人,以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贿赂村民、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

(2)以暴力、威胁、欺骗、诬告、诽谤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

(3)抢夺、打砸、烧毁票箱的;

(4)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打击、报复的;

(5)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违法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被推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6.对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擅自停止其工作和违反《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五)移交

1.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同时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

2.村委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

3.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4.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10日内移交完毕。

5.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监督。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移交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

(十六)辞职

1.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填写《辞职申请书》。

3.对有关人员进行辞职审计。

4.村民委员会应在1个月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辞职要求。具体会议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5.公告辞职决定。

(十七)职务自行终止

1.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1)丧失行为能力的;

(2)被判处刑罚的;

(3)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婚外生育的;

(4)连续两次被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5)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2.以上5种情况,分别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法院、卫计、民政部门确认,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

3.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由村民委员会向全体村民公告;村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村民委员会公告。

(十八)罢免

1.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2.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罢免要求在提交村民委员会的同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3.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罢免要求的人员是否是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确认。

4.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集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5.决定并公布罢免日。

6.进行选民登记。

7.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宣读罢免要求,被罢免人提出申辩意见。

8.确定罢免会议工作人员,准备罢免票和票箱,设置投票场所。

9.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10.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11.填写《罢免结果报告单》。

12.罢免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13.对罢免无效的,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4.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十九)补选

1.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2.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3.发布补选公告。

4.进行选民登记。

5.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多于或等于应补选名额。

6.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8.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9.填写《补选结果报告单》。

(二十)建立下属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归侨侨眷多的村可以设归侨侨眷委员会,林区可以设护林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3.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4.公告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名单。

5.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二十一)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

1.村民会议应当设立由3~5人组成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或者直接选举产生,成员应具备财会、管理等知识。

2.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

3.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4.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5.公告候选人名单、推选方式、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规定名额以得票数多少顺序当选。

7.公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推选结果。

8.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更换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以本村有选举权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并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更换。更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主持,按原产生方式进行。

(二十二)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制度

1.民主决策制度。

(1)制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2)建立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专用记录本。

2.民主管理制度。

(1)制定村民自治章程;

(2)制定村规民约;

(3)建立章程规约“执约队”;

(4)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

3.民主监督制度。

(1)建立报告工作制度;

(2)建立村务公开制度;

(3)建立村务监督制度;

(4)建立民主评议制度;

(5)建立村党组织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自律制度;

(6)建立审计监督制度。

4.建立健全村民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二十三)培训村民委员会成员

1.对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任职培训。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培训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安排集中培训,其他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2.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

3.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经费安排。

(二十四)建立选举档案健全村务档案

1.区、镇、村三级都要建立相应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档案。选举工作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各种报表是选举工作的真实记录,应及时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成册,专门保管。

2.健全村务档案,对村中现有的档案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二十五)验收与总结

1.由镇、街道对所辖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2.由区选举指导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组,对镇、街道进行全面验收,并对试点村进行抽样验收。

3.逐级进行选举工作总结。

4.颁发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5.评选表彰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定时间要求

1.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选民登记工作应当在5日内完成;

2.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公布后的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村民提出后的3日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者解释;

4.村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5.被提名的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6.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7.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

8.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于15日内另行选举;

9.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10日内召开;

10.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一个月内,应当召开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一年内以同样理由对同一对象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不予采纳;

11.村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一个月内主持召集;

12.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两个月内依法补选。




新罗区2018年社区居民委员会

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是我省的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年。为做好我区2018年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新罗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委综〔2018〕63号)精神,现对我区2018年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村改居且集体资产未剥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换届选举):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的部署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新罗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委综〔2018〕63号)等相关规定,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城市社区带头人队伍为目标,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扩大党员群众有序参与政治,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志和智慧,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班子,不断增强城市社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深入实施“三大战略”,持续打好“三大战役”,推动“再上新台阶、建设新新罗”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必须始终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在选举中把握正确方向,引领选举依法、合规顺利开展。

2.坚持民主原则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区居民,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广大居民在选举各个环节中的权利,将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的过程当作对党员群众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过程,做到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保证居民的推选权,完善罢免程序,保证居民的罢免权。

3.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程序组织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居民自治的原则由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按照大多数人的意见办理。未经区指导组批准,无故不组织或拖延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要追究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镇党委、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在换届选举中,凡候选人及其亲属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本社区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影响或左右选民意愿的,都是贿选。对发生贿选行为的,要及时调查处理。通过贿选当选的,当选资格无效;对受贿选行为人指使、帮助其行贿、收买选票的居民,给予批评教育。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法查处。

4.坚持竞争选举原则

根据城市社区的实际,积极扩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来源渠道,鼓励社区“两委”成员与业主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提倡社区民警、群团组织负责人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与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经过民主选举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三、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全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和其他社区配套组织的换届选举应于2018年9月底前基本结束。社区居委会选举日要根据各街道、有关镇的具体情况在选举月内合理安排,各街道、有关镇换届选举指导组要统一安排,制定方案,报区指导组备案。

我区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确定在东城街道永兴社区居委会进行,在2018年7月上旬前完成;其余街道、有关镇要确定2个社区居委会作为试点,分别开展全体选民和户代表参加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在8月10日前完成换届选举。

扩大直接选举覆盖面,各街道、有关镇社区全体居民参加的直接选举率不低于30%,户代表参加的直接选举率不低于40%。凡村民委员会改设社区居民委员会,且原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还没有完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实行直接民主选举,不得实行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

四、成立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由区委、区政府另行发文。

五、选举程序和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时间 5月初至 6月下旬,着重做好以下六项工作:

(一)选举准备阶段

1.各街道、有关镇做好选举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各街道、有关镇作为社区居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直接指导者和组织者,在调查基础上制定选举实施意见。

3.成立选举工作机构。各街道、有关镇成立社区居民委会换届选举指导组,成员由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的日常工作。指导组的职责是:①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②做好调查,拟定选举方案。布置、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开展换届选举;③培训选举工作人员;④受理选举工作中有关申诉;⑤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日;⑥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

4.培训选举骨干。选举方案下达后,街道(镇)、社区两级应及时举办选举骨干培训班,主要是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央、省、市、区发布的有关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通知、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区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和街道(镇)选举工作实施意见;选举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制定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通过培训掌握选举规程,提高依法办事的业务能力和自觉性。

5.筹措经费。区、街道(镇)两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选举经费用于培训选举骨干、宣传发动、印制选举材料、试点工作、工作会议、选举办公、培训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等开支。

6.选举动员。区、街道(镇)选举工作指导组召开选举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各街道、有关镇以及所辖社区从实际出发,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黑板报、标语、宣传车、放电影、幻灯等形式,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大力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使社区干部群众了解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性,熟悉选举工作的原则、方法和步骤,通过宣传,把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来,统一到党的方针政策上来,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

(二)确定选举日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日由所在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选举日确定后,应以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的名义在选举日25日以前(为便于工作,一般应在选举日的30日前)予以公布,将所确定的选举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外出选民。

确定选举日的主要原则:一是预先确定选举日;二是不准随意更改选举日;三是坚持实事求是。一个街道(镇)范围内,可规定同一个选举日,也可规定若干个选举日。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特殊情况需变更选举日的,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事先向区、街道(镇)选举指导组报告,填写《重新确定选举日申请报告表》,说明变更原因和重新确定的选举日期,区、街道(镇)指导组查实情况后,由区指导组给予答复。

第二阶段: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和选民登记工作

(一)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5-7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具体人数由居民代表会议确定。

2.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选民资格的本社区居民,能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密切联系群众,且具备倾听居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居民服务的作风。

3.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提倡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秘密划票的方式选举产生。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按规定的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选举结果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义在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

4.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社区具体选举办法;

(3)确定并培训本社区选举工作人员;

(4)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5)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6)向选民介绍和宣传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

(7)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8)负责选票印制、保管,设立投票站等投票选举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9)公布选举日和投票方式、时间、地点,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审核和公布选举结果;

(10)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受理有关申诉和举报;

(11)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从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交时止。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全体居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此造成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不足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候补成员不足递补的,不足名额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时未当选的候选人或另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候选人或另选人人数仍不足递补的,按原产生方式组织重新推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选举日组织选举工作的,由所在街道(镇)选举指导组主持选举工作。

(二)选民登记

1.选民资格条件:年满十八周岁的社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精神病患者、严重智力障碍人员在其犯病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参与社区自治权利,在本社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居住满一年以上、具有选民资格的进城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计算年龄时间,以选举日为准。居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2.本社区选民条件: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居民;

(3)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满1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居民;

(4)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者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户籍在本社区但不在本社区居住,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本人表示不参加本社区选举的或10日内不答复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选民名单。

户籍条件的认定,以公安部门常住户口登记为准;居住时间以租房契约、买房契约、居住证、暂住证为准;计算户籍和居住时间,以选举日为准。

凡具备本社区选民登记条件的居民,本人应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主动前往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设立的选民登记站进行选民登记;否则,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三)推选产生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

1.社区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的产生

居民代表数额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0人,不超过100人,具体人数由上一届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改居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数额参照往届做法。

社区居民委员会投票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居民代表,讨论决定居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居民代表和居民小组长选举以居民小组为选举单位,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采取确定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候选人由本小组登记的选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投票时,本小组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另选人或者以不确定候选人方式选举的被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选举结果在选举日12日以前公布。

2.居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居民会议、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据居民会议通知存根、会议签到记录或请假凭据,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公告,其本届居民代表的资格自行终止。

3.新一届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中,如不是居民代表的,在新一届社区“两委”成员当选后,近期内依法选举为居民代表。

第三阶段: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

(一)候选人的提名

1.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积极扩大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来源渠道,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或退休党员干部、社区民警、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人、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负责人、大学毕业生、社会知名人士以及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规定参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候选人由居民代表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提出。候选人提名应按主任、副主任、委员职位分别提出,不分职位混合提名无效。每一选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提名的各职位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名额。对选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直接提出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10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并报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备案。

有下列“六不能、八不宜”情形之一的不能、不宜作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详见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新罗区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新委综〔2018〕63号))。

选民提名初步候选人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所提的初步候选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发现有上述情况之一者,需经街道(镇)社区居委会选举指导组核实后,报街道(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最后由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下达取消初步候选人资格决定。

(二)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1-3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差额数的,应召开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以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参加投票,预选有效,按应选名额的差额数,以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2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和正式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分别在预选公告公布前和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的,应在原提名的初步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数多少顺序依次递补。

街道(镇)指导组要派副科级干部参加社区预选大会,在预选前代表指导组就正式候选人作引导性发言,引导居民代表把文化高、年纪轻、能干事的居民选举产生为正式候选人。

(三)竞选

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活动。竞选活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可采用组织介绍和自我介绍两种形式,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

组织介绍,即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社区板报、公开栏、公开信等形式,向选民或者每户介绍候选人情况,包括简历、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工作能力和本人特长、当选打算及承诺等。为便于选民辨认,体现选举真实性,组织介绍时,应将候选人情况和近照一并公示,或者将候选人近照印制在候选人情况介绍信上。组织介绍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自我介绍,即候选人在预选大会或专门召集的竞选会议上发表竞选演说,回答选民提问;也可以在指定的竞选专栏上张贴竞选要点。

竞选人发表竞选演说的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作出不切合实际的承诺,不得搞人身攻击、诋毁他人。

第四阶段:组织投票选举

(一)投票准备

1.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和开箱计票时间。

为使选民了解投票选举事宜,保证投票有序进行,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5日之前,确定并张榜公布投票站设置数量及分布、投票选举时间及地点、开箱计票时间。设定投票时间一般掌握在4-6个小时。开箱计票时间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选举工作人员包括唱票员1人、计票员1人、监票员2人、代写员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具体人选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应于选举日3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选举日前应强化对选举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选举法律法规和投票程序,明确各自的责任和职责。

3.制作选票和票箱。

选举日1日前,应准备好票箱。选票和票箱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按规定印制、制作。选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加盖印章。

4.布置投票场所。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和便于投票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投票分站进行投票。投票站投票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中心投票会场和每个投票站均应设立秘密写票处,并配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老、弱、病、残不便到现场投票的居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每个流动投票箱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流动票箱投票的居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公布;投票时应在签名簿上签章。投票站和流动票箱只负责接受投票,不得开箱计票。

5.编制投票站选民名册。

6.确定并公布无效票认定规则和代写选票与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

投票选举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制定无效票认定规则时,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凡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确的事项,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权另作规定。

因文盲或手疾、眼疾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原则上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的代写员代写选票。如本人要求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须提出申请,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后,可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选票。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居民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需要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员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未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的一律不准在流动票箱投票,选民不到投票站选举一律视为弃权。

在选举日1日前确定并公布无效票认定规则和代写选票与接受流动票箱投票人员名单。

(二)选举方式

社区居委会的选举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具体方式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愿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从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产生)。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的,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15日内组织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的候选人、另选人得票数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并按姓氏笔划顺序排列。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过半数参加投票,另行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三)投票程序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其程序:

1.工作人员到位。中心投票站和各投票站,均应配备主持人1人,验证员1人,领票员1-2人,代写人若干人,看守秘密写票处和票箱的工作人员各1人。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制作的“选举工作证”标志。

2.领取选票。由“三票人员”按各投票分站的选民数将选票交给各投票分站负责领票的工作人员,领票时应办妥清点、登记和签章手续。

3.检查密封票箱。各投票站的票箱,工作人员应在接受选民投票前,当场当众检查票箱,经在场选民确认票箱中无选票后,贴上封条,当即密封。

4.选民领票。选民领票采取“一人一票”制。选民凭选民证到投票站领取选票,由选民单独填写,因文盲和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委托除正式候选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人代为填写选票。每位代写人只能代写1张选票,多者无效。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可指定选举工作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愿。

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因故不能参加现场投票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至选举日前5日内,书面委托本社区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同时告知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经核查,确认委托有效后,应当在选举日2日前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并发放委托投票证。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选票并代写、代投选票。

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二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意愿。居民的委托投票申请在委托投票名单公布后不得变更。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接受家庭成员以外选民的委托投票。

社区居民委员会采取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投票选举当天,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无论是否参加投票均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5.选民写票。选民领取选票后,要认真阅读选票说明,依次进入秘密写票处写票。秘密写票处一次只能进入1人,不允许2人或多人同时进入。任何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秘密写票处。选举日2日前,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委托代写人和代写人名单。

6.选民投票。选民写好选票后,应将选票对折,投入票箱。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无法辨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7.结束投票站投票。未到规定的投票截止时间,投票站不得提前结束投票。

8.集中票箱。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将投票站票箱和流动票箱的投票口签封,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投票站,并认真看管。

9.报告选票发放情况。各投票站向主持人报告各投票站的选民数和领回、发出、多余的选票数以及接受流动票箱的选民数和发出的选票数。

10.分组开箱点票。各投票站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有效,多于发出选票数的无效。

11.宣布票数。总主持人当场宣布本次选举选民数、外出选民数、本届选民数、领回选票数、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多余选票数和最低当选票数,确认本次选举有效性,并将多余选票当众处理,并妥善保存。

12.洗票。

13.分检有效票和无效票。

14.进行当场唱票和计票。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均应于当日集中开箱,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由主持人和唱票人作出记录。

15.公布选举结果。在投票当日或次日正式公布选举结果。

16.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公布后,应填写《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结果报告单》,一式三份,主持人和唱票、计票、监票人在报告单上分别签名盖章,报区、街道(镇)选举指导组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存档各一份。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其程序:

1.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宣布选举大会开始;

2.选举工作人员到位;

3.清点人数,宣布应到和实到人数及本次选举的有效性;

4.候选人逐一与居民代表见面;

5.检查密封票箱;

6.居民代表依次领票、写票、投票;

7.打开票箱,分检选票;

8.宣布领回、发出、收回选票数,最低当选票数、有效票数、无效票数、弃权票数,当众处理多余选票;

9.唱票、计票人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唱票、计票;

10.密封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

11.主持人和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签章;

12.宣布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及选举结果;

13.新当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讲话;

14.宣布选举大会结束。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并由区民政局颁发省统一印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

(四)违法选举处理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违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并经区、街道(镇)选举指导组确认。违法选举分整体选举无效、局部选举无效和当选人当选无效。整体选举无效的组织重新选举;局部无效的就无效环节局部纠正;当选人当选无效的取消当选资格,造成缺额的,从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其他候选人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仍有缺额的,重新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选举。选举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违法,经街道(镇)选举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其职务自行终止,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告。

(五)其他选举有关工作

1.辞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由本人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可辞去其相应的职务。

2.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会议有权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

罢免方式的确定应与原选举方式一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每户派代表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采取居民代表方式选举产生的,可以采用每户派代表或者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参加的方式罢免。

本社区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可以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要求在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同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的1个月内,应当召开相应的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社区居民委员会拒收罢免要求的,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罢免要求的时间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罢免启动时间。

本社区过半数有选举权的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通过,罢免有效。罢免表决结果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备案。

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规定期限召集罢免会议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召集和主持。

3.职务自行终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或者婚外生育的;

(四)连续两次被居民会议或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评议不称职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务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向全体社区居民公告。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公告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告。

4.补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1个月内依照规定补选。补选工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

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投票,另行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按规定的期限组织补选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15日内组织补选。

补选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六)移交工作

在换届选举前各街道、有关镇统一将社区居委会印章集中保管。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社区居委会应当在10日内将印章、办公场所、集体资产、工作档案移交给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

移交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持。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制度,并纳入居民自治章程或者居规民约。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由专人保管,保管人须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征地、承包、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使用印章的,经居民会议讨论同意并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阶段: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

(一)推选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

推选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安排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日后15日以前。居民会议设立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居民代表单独或者联合提出,采取居民代表参加的居民会议方式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会议决定落实情况;检查、监督社区事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居财审计工作;反映居民合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办理。

(二)成立社区共驻共建理事会

社区成立共驻共建理事会安排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日后15日以前。社区共驻共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驻社区内的单位协商确定。建立健全共驻共建联席会议和协商议事制度,定期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项,实现资源共享,社区共管。

(三)建立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有关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下属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或者分工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名,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四)建立健全民主自治制度

1.民主决策制度。制定居民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居民会议专用记录本。

2.民主管理制度。制定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

3.民主监督制度。建立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居务公开制度;建立居务监督制度;建立居务管理听证制度;建立社区居民评议干部制度;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五)社区干部培训

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由区民政局安排时间进行集中培训,副主任、委员由所在街道(镇)负责培训。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等成员的培训。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经费安排。

第六阶段:检查验收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由街道(镇)指导组统一组织对各片区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各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情况并总结评比、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市、区选举指导组待选举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省厅将于年终进行验收。

五、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依程序规定做好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坚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直接、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2.加强分类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从各社区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要分片包居,靠前指挥,对任期届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逐个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精心实施。对那些居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社区”、“重点社区”,要制定有针对性的选举工作方案,派出得力干部挂点包居,帮助化解矛盾,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3.严格换届选举步骤。一是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配套组织的换届选举要统筹考虑,紧密结合,选准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二是先审计后换届。落实社区主干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进行居财务任期审计,并公布帐目,追回失散财产;三是先易后难。工作状况好的、条件成熟的先行换届,情况不明、条件不成熟的,把各项工作准备充分后再进行换届;四是先整顿后换届。对社区组织软弱涣散,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的社区,集中力量先行整顿,打好思想和工作基础,再通过选举配齐配强社区组织班子成员。

4.教育居民克服宗族和派别观念,把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有一定工作能力,热心为居民服务,能够带领居民勤劳致富和居民信得过的优秀人才选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对原培养的后备干部人选,应积极推荐为初步候选人。

5.对换届选举中正常落选的干部,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肯定他们的成绩,鼓励他们继续为社区建设作出努力。

6.凡是用暴力、威胁、恐吓、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数等手段,扰乱、破坏选举工作,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指定、委派、撤换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违反规定拖延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7.切实加强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我区基层民主政治中的一件大事,政策性强、时间短、任务重、情况复杂,各街道、有关镇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将选举工作摆上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质量,按期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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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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