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民政办: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低保资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工作,促进全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区民政局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各镇、街拨付区财政配套的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各镇、街民政办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低保金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直接支付到保障家庭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同时确保账户存折(卡)在保障对象手中,非经当事人委托,严禁村(居)干部代为保管存折(卡),严禁截留、套取、挪用或二次分配。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已经纳入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镇、街民政办要根据保障家庭人口变化、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作出停发、减发保障金的决定。各镇、街民政办根据核实后的对象来调整、注销确定当地当月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名单,在每月1日前向区民政局上报上个月新罗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调整和注销名单汇总表(如无调整、注销必须零上报),每月10日前做好全国低保信息系统的信息更新工作。
三、责任追究。区民政局将加强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监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低保和特困人员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新罗区民政局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