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财政所、民政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老区办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度老区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的函》(闽财社指〔2017〕139号)文件精神,下达我区老区专项扶贫发展资金80万元,经研究给予分配(具体安排见附表),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受扶单位应根据《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老区办关于印发<福建省革命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4〕69号)精神,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不得随意改变
老区扶贫建设资金的用途,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做好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网上录入工作,对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受扶单位在接通知后,要及时按《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通知》(闽扶办[2017]33号)文件精神,将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公示。同时,积极筹措资金,加快项目实施,确保扶建项目的完成,让老区人民群众及时受益。此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拨区民政局老区办专户后下达相关镇财政所。各镇财政所、民政办应根据各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拨付相关单位。项目完成竣工后,要做好工程决算和财务支出的建档、归档及村务公开等工作,以便随时接受主管单位、纪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龙岩市新罗区财政局 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