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处置紧急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闽国土资综[2004]227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的通知》及闽政办[2004]5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和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现将《东城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城街道办事处
2017年2月20日
东城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
一、总则
㈠本方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㈡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O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O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㈢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政府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街道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省、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街道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3、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街道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街道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配合,必要时报请省、市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二、机构和职责
㈠设立街道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本街道处置地质灾害的非常设领导机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武装部、企管站、民政办、公安派出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企管站,由企管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具体为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区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㈡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市、区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东城街道办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防灾责任表
序号 |
单位 |
职务 |
姓名 |
联系电话 |
职责 |
1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主任 |
吴正如 |
13859590568 |
负责辖区地灾防治工作(总指挥) |
2 |
东城街道人武部 |
部长 |
陈财福 |
13959463010 |
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常务副总指挥) |
3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副主任 |
廖昌琳 |
13860266838 |
应急分队抢险救灾等工作 |
4 |
东城街道办事处 |
副主任 |
饶建明 |
13605928830 |
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电力抢修工作。 |
5 |
东城派出所 |
所长 |
杨 全 |
13306976020 |
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等工作。 |
6 |
东城街道民政办 |
主任 |
陈 阳 |
13859516595 |
救灾物质筹备灾民救助和安置等工作。 |
1、武装部:组织成立应急抢险小分队,承担应急抢险救助工作,及时与区应急抢险分队联系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工作。
东城街道办事处应急抢险小分队人员名单
序号 |
应急小分队职务 |
姓名 |
联系电话 |
1 |
分队长 |
廖昌琳 |
13860266838 |
2 |
副分队长 |
何 屹 |
13950830800 |
3 |
队员 |
陈大福 |
13950831936 |
4 |
队员 |
王金木 |
13859541187 |
5 |
队员 |
韩志坤 |
13859549568 |
6 |
队员 |
黄礼鸿 |
13850635789 |
7 |
队员 |
陈祖亮 |
13507526390 |
8 |
队员 |
洪和宁 |
15960330589 |
9 |
队员 |
陈华明 |
13685990109 |
10 |
队员 |
林建龙 |
13860275800 |
11 |
队员 |
游福英 |
13515910863 |
12 |
队员 |
倪丹仙 |
|
2、企管站:承担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灾情信息;联系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区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预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地质灾害预查和处置结果。
3、民政办: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有关部门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乡镇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4、公安派出所:做好社会治安和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5、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监测和预报
㈠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辖区的地质灾害预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并逐步建成连接省、市、区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㈡企管站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若逢台风、暴雨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期间,按照区政府防台防汛指挥部和区矿管办部署,实行办公室24小时双人值班,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
㈢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㈣企管站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掌握气象信息,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及时向辖区内居委会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通报。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㈤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企管站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街道办事处、企管站、居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㈥地质灾害预报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㈠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区人民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的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按照应急工作方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的市人民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㈡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㈢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㈣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立即向区政府汇报,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l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在区政府领导下,区矿管办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
五、善后处理工作
㈠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㈡企管站及时与区矿管办联系,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厅。
㈢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㈣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㈤对不及时按本方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㈠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㈡依照《新罗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制定本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上述组成本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民兵应急分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矿管办。
㈢街道所辖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本街道应急工作方案,适时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工作人员熟悉方案程序,掌握处置地质灾害紧急情况的方法,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方案。
㈣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