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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点击数:49更新时间:2008-04-01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福建省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龙岩市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办法》的精神,为规范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程序,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完整送交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送交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服务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要求,做好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
      第三条、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是指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及时、完整地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单位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业单位(应向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送交公开信息的单位见附件4.1)。
      第五条、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设置的查阅场所。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的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该文件的主办单位负责送交。送交单位在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中应遵循各负其责、及时有效、系统规范的原则,保质保量认真完成。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送交范围。送交单位制发应主动公开的、与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需要市民知晓的非保密性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和其他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等。信息公开送交的范围有: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送交。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区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送交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三)区政府及其部门重点送交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2)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4)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重点送交下列政府信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4)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5)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除以上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送交时间。各送交单位对目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于4月20日前将有关纸质文件及电子文本向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各移交一份,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产生的公开信息,应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属于送交范围的有关纸质文件一式二份和电子文本送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并同时送交信息公开审查表一份(复制件加盖公章)。送交的公开信息纸质文本应为原件,实在无法提交原件的,用原件复印件替代(需加盖公章)。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可通过政务网或互联网的档案局(馆)网站在线传输或采用离线方式送交。送交的公开信息、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要求(具体格式见附件4.2)。
      第十条、送交要求。所有送交文件应由送交单位按送交文件范围、内容要求,负责审查把关。区政府文件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查、批准送交。区直机关和区属企、事业单位的文件由各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送交。乡镇、街道按上述要求办理。若送交的信息中含有不能公开的内容而造成不良后果或送交信息不及时而造成利用者投诉、举报等,均由送交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各送交单位对送交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送交档案馆。
      第十二条、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送交单位必须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见附件4.3)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单位送交文件时,应编制“送交文件交接目录”,由送交单位与区档案馆、图书馆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各送交单位应将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纳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向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新罗区档案馆、图书馆应定期向区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公开信息的送交情况和查阅利用情况。
      第十五条、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提供查阅服务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定期对送交单位的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和查阅场所提供查阅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通报。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不按规定送交政府公开信息的,或者不及时送交已变更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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