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台胞与台资企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作者: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要闻来源: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8-07-03

闽农机管〔2018〕3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机)局(站、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第十届海峡论坛,福建省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两岸合作实施意见》),即“进一步促进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66条措施”,其第8条“在闽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明确:在闽台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闽台资农机企业开发生产畜禽有机废弃物处理机、农产品产后处理机械、山地运输机械、海洋渔业捕捞和水产养殖加工设备等,对列入省级累加补贴品目的设备,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为了贯彻落实好《两岸合作实施意见》,按照《2018-2020年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闽农综〔2018〕67号,以下简称《购机补贴实施意见》)等政策规定,现将台胞与台资企业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对象 

  《购机补贴实施意见》的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胞个人与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购机者的购机身份证明为《台胞证》与台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 

  二、关于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台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列入我省补贴品目的,享受我省补贴标准同等待遇。 

  三、关于省级累加补贴品目 

  台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属于我省省级累加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的,给予购机补贴省级累加。 

  四、关于农业机械应具备的资质 

  台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为我省补贴范围内产品的,享受我省应具备的同等资质条件,即:(1)获得第三方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定型证明文件;(2)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3)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4)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五、关于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 

  台资企业生产的农业机械,符合我省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导向和特色优势产业适用机具的产品,享受我省规定的农机新产品同等条件,可依程序规定列入我省试点产品。 

  六、有关要求 

  在我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胞个人与台资企业享受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等权益;同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主体责任。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好《两岸合作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台胞与台资企业的农机购置补贴服务工作,积极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不断提升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为了便于汇总统计相关数据,县(市、区)农业(农机)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补贴申请时,购机者身份应选择“台胞个人”或“台资企业”。 

    

福建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 

2018年7月3日 

 

    pdf文件:闽农机管〔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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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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