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0更新时间:2016-07-19

龙新政办〔2016〕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新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      


新罗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方式,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的灌溉渠道、取水坝及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推动基层水利工作站、农民用水户协会、专业管护服务队、村级农民技术员队伍等建设,发挥其管理作用。

  第四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工作指导与年度考核,协调跨区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及解决水事纠纷与矛盾。

  第五条区水利、财政、发改、国土、农业、烟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基层水利工作站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承担辖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完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交办的水利工程管理任务。

  第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接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工作站的监督和指导,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公共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

  第八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建设小型水利工程的,在土地承包经营年限内对其自行投资形成的资产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管,由其享有使用权、承担管护责任。

  第九条积极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界定和产权证颁发工作,向已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暂时难以界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先行落实工程使用权和管理权。工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被其他工程替代或者严重损毁,导致功能丧失、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拆除。

  第十一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理主体和安全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主体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各地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各地应根据工程规模、形式、受益范围等,采取专业服务队管理、农民合作组织管理、承包经营、农户自管、公司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管理方式,进一步调动村集体、受益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加快提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水平。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产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筹集,或从收取的水费中支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实行民办公助。鼓励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作为管护主体的方式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区财政按水利协会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每年每亩1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作为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专项补助经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套管护经费,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投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标准:

小型蓄(引)水工程设施:定期检查塘坝等水源工程的启闭设施,确保启闭灵活,设施完好;保持坝顶和坝坡平整;塘坝的涵洞、溢洪道无损坏,运行安全可靠。

小型灌排泵站工程设施:启闭设备、机泵设备、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设施定期维护检修,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安全正常。

灌区末级渠系及配套建筑物设施:保持沟渠过水断面完整,沟渠畅通;管涵、渡槽、跌水、倒虹吸等配套建筑完好无损、运行安全正常。

管灌及喷滴灌工程设施:保持管道通畅,无漏水现象;给水栓、控制阀门启闭灵活,安全保护装置功能可靠,地埋管道阀门井中无积水,量测仪表盘显示正常。

  第十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巡查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依法查处危害损毁、侵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为。从事工程建设及其他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确需占用的,应事先征得所有者同意,水利部门审批,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保障农业灌溉合理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挤占。积极推进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探索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

  第十七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采取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节水灌溉建设标准。现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应通过节水技术改造,逐步达到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新罗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龙新政综〔2011〕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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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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