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要闻来源: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197更新时间:2017-10-20

龙新政办〔2017〕1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罗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加快发展,参照《福建省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102号)、《龙岩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龙政办〔2016〕38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本办法所称股权基金,是指由区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新罗产业领域的政策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作为股权基金(即母基金),认缴注册资本5亿元,分批到位,首批到位实收资本2亿元,由区政府出资设立。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股权基金按“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原则运作。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五条  福建龙岩惠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发集团”)是股权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发起设立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

惠发集团主要职责:负责对基金公司(股权基金)的营运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接省、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定期向评审委员会、区政府报告股权基金营运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承担区政府、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基金公司主要职责:建立健全股权基金管理制度,制定股权基金具体运作规程;受理投资申请;对受理的投资申请进行初评,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初评材料;对区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入股,行使出资人权利和义务;对投资股权进行监督管理;跟踪投资入股企业项目,保障股权基金安全;按规定收取股权投资收益,对投资收益进行分配。

第六条  股权基金按照“调查、评审、决策相分离”的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一)投资项目的申请:可由企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区领导提议、基金公司提议。投资项目申请须同时提供区相关产业协调办推荐意见书。

(二)投资项目的调查和初评:由基金公司对受理的投资申请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投资入股谈判,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进行初评,咨询委员会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人员和社会人士共同组成(其中,行业协会人员和社会人士不少于半数),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基金公司聘任。

咨询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决定采取无记名票决制。付诸表决的项目,若“同意”票数达全部出席票数的2/3及以上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咨询委员会会务工作由基金公司承办,咨询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三)投资项目的评审:基金公司将经咨询委员会初评通过的投资项目提交新罗区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经信局、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科技局、招商局、审计局、住建局、三产办、金融办及各工业园区、国资办、惠发集团等单位组成。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的决定采取无记名票决制。付诸表决的项目,若“同意”票数达全部出席票数的2/3及以上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基金公司承办,评审委员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四)投资项目的决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提出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使用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分管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副区长、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按如下审批权限批准决定。

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由评审委员会批准决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总额500-1000万元(含)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委常委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基金投资、使用

第七条  股权基金坚持“扶强扶优扶新”的原则,围绕“2+3”产业链整合优化和产业结构调优调强,重点支持科技型创新创业企业、重大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促进相关产业做大做强。

企业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新罗区。

第八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坚持参股不控股原则,对单家及其关联企业项目的投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被投资企业经双方确认总股本的20%,且不超过股权基金的10%。对区域经济发展和财税增收贡献特别突出的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研究。

第九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为非上市企业普通股或优先股,侧重以优先股投资。

第十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投资参股期限原则上为3-5年。

第十一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为优先股投资的,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股权基金固定收益率,收益率一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只能将股权基金用于自身固定资产购建和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时,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股权基金的用途。

第十三条  股权基金应与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股权比例项同步投入;股权基金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四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应与被投资企业约定被投资企业的后续融资事项。

第十五条  股权基金投资企业项目,属于普通股股权的,基金公司按普通股股权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属于优先股股权的,基金公司在持有优先股期间,除下列情形外,一般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修改企业章程;减少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变更股权;重大筹资;重大投资;对外提供担保或质押;普通股股东变更;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项目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

基金公司按《投资合同》等的约定,完成对项目企业的投资,履行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定期(每月或每季)取得企业财务报告,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

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合同》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

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

第十七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基金公司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对外提供赞助、捐赠;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条件成熟时,股权基金可作为母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成立子基金,子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区属国有企业解决应急转贷续贷周转资金,股权基金可承接区属国有企业短期转贷续贷过桥周转业务,时间10天以内,资金使用费按年6.00%计算(具体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由基金公司一次性收取;超过约定天数,按超出使用天数每天收取1‰滞纳金。

应急转贷续贷周转资金操作流程按《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龙新政综〔2015〕34号)申报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对于归属基金公司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继续用于基金公司滚动发展使用,基金公司可分配收益和基金滚存不足以补偿基金公司累计承担的亏损部分,由区财政给予适当贴补。

第二十一条 基金公司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由基金公司列支管理费用。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投资企业项目的股权基金退出:期限届满,按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被投资企业上市,按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转为同股同权普通股;被投资企业违反投资协议或发生重大违规经营,造成股权基金减值损失,按投资协议由被投资企业回购;被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按投资协议和法律法规由被投资企业回购或诉讼收回;其他经评审委员会批准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股权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国资办、惠发集团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追责和免责机制,股权基金各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人为原因造成股权基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非人为原因的损失,给予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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