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科室: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和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单位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
3.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4.全面从严治党、精神文明建设、政治学习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问题;
5.表彰奖惩以及违规、违纪的处理;
6.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置;
7.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财务年度预算的申报和调整及财务年度决算;
9.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干部的任免;
2.干部岗位的调整;
3.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4.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5.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的安排和调整及项目的融资;
2.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规划调整,重要设计变更(含由于变更增加的工程量)。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2.省、市、区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省级、市级、区级财政未定资金计划的);
3.50万元以上跨行调度资金;
4.局机关及局内设机构管理的事业单位设立新账户。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实行书记负责制,对重大问题通过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在召开党组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股室负责同志参加。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组会议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论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1.酝酿决策
(1)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议集体讨论。
(2)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3)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股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专题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4)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股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办公会讨论通过的基础上,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集体决策
(1)在党组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组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2)党组会议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党组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3.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会决策后,由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由党组会明确一名领导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应由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组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党组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为切实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由局监察室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三)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建立督查制度,由局纪检监察人员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报告。
四、“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二)擅自泄露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三)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党组作出正确决策的;
(四)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五)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组织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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