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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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负责人:魏连军 |
填报人:黄晓冬 |
填报时间: 201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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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岩新)食药监食罚〔2017〕87号 |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案 |
新罗区龙门心惠客小笼包炖品店 |
92350802MA2Y78CY62 |
吴暑阳 |
现场检查发现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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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岩新)食药监食罚〔2017〕88号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的行为案 |
新罗区洋头三文具店 |
350802600297336 |
陈仁深 |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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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岩新)食药监食罚〔2017〕89号 |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资质证明的行为案 |
新罗区时尚泡吧奶茶店 |
350802600256598 |
董娜娜 |
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证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 |
主动履行,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没款 |
龙岩市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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