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6 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龙政办〔2018〕93号)要求,扎实推进我区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公共资源领域配置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证公共资源配置流程透明。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坚持“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公共资源配置涉及行政审批的批准结果信息由审批部门负责公开;公共资源项目基本信息、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由管理或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掌握信息的情况分别公开。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公开的范围。本意见所称公共资源配置,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配置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外,均应依法予以公开。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并纳入主动公开目录清单。
(二)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和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住户拒绝或拖延腾退保障房、拖欠保障房租金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在区政府网站或法定指定信息发布媒介上予以公开,同时交互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拓宽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第一平台作用,各牵头单位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及时归集统一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积极利用政务微博微信、e龙岩、新闻媒体、政务客户端多渠道发布公共资源配置领域各类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或获取,回应社会关切。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枢纽,推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平台体系,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在有关媒介发布后,要与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引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其他政务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共享,实现公共资源配置信息与其他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衔接。
(四)强化公开实效。确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理由予以答复。法律、法规对于公共资源配置(交易)过程信息、中标(成交)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发布另有规定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任务落实。各镇(街)和区直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公开协调机制,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认真组织实施。
(二)推行清单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 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的要求推行清单管理,在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信息,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
(三)加强推进落实。各镇(街)和区财政局(公管办)每年 12 月初要将本地区、区直各有关单位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区府办,报送内容主要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公开实效、交易平台掌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等。各级各部门要将本领域工作开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做好考核评估。区府办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把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考核力度,并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开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附件: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9 日
附件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法规 |
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有关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和棚户区 改造等规范性文件。内容:文件名称、文号、发布部门、发布日期、正文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 |
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任务量。内容:开工套数、基本建成套数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项目清单。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单位、建设规 模、建设面积、总投资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 |
建设进展情况通报。内容:完成投资情况、开工情况、基本建成情况、配租配 售情况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 |
公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申请的条件标准。内容:房源类型、保障对象、家庭收入、资产、人均住房面积等。主要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布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房源信息。内容:项目名称、所在城区、保障房类型、建设地址、项目状态等。主要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布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选房信息。区住房保障部门执行批次选房结果信息。具体内容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并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1 |
住房保障领域 |
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
选房结果信息。内容:分配对象姓名、
分配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区住房
保障部门负责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保障性住房退出信息 |
保障对象名称、原租保障性住房类型等。主要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保障性住房办事指南 |
申请审批的具体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开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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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信息 |
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源分配、改造结果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住建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2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采购结果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执行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2 |
政府采购领域 |
采购合同 |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 号)执行 |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
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投诉涉及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事项或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 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 |
自完成并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
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
当事人名称、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处理日期、执法 机关名称 |
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 起7个工作日内 |
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 布媒体 |
区财政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3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交易项目信息(含挂牌价格、评估、审计结果) |
交易项目简要情况、挂牌价格、受让方资格条件、竞价方式、价款支付期限要求、债券债务处置要求、交易保证金、 需要受让方接受的条件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3 |
国有产权交易领域 |
成交公告(含交易价格) |
成交项目名称、受让方名称、成交价格、监督举办电话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20 个 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违法失信行为及监督处罚信息 |
违法失信行为时间、内容、造成的后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产权交易机构门户网站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4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项目审批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
|
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机构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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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
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序号 |
公开领域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公开方式 |
责任主体 (公开部门) |
监督渠道 |
4 |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 |
中标候选人 |
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 议的渠道和方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中标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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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 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
合同订立和履行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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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之日起 7 日内 |
国家或省指定的媒介 |
招标人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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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业产权交易领域 |
省属和县属国有林权流转 |
流转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等信息 |
林权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林业局省属国有林场管理部门、管理县属国有林场的县级林业部门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
6 |
排污权交易领域 |
排污权收储 |
包括收储项目名称、收储量等 |
自信息形成或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
新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区环保局 |
同级政府政务公开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