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全区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更加严谨规范。为进一步规范区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提高《实施细则》的操作性,解决实施执行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参照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闽机管综﹝2018﹞91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103号)精神,现就《实施细则》的操作执行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是针对区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活动的具体规定。具体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在岩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接待活动参照执行。
接待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的公函
(一)一般情况下,在安排公务接待前,派出单位应先发出公函,接待单位才能安排接待事宜;特殊情况下,可依据上级电话通知记录,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一定时间内必须协调对方补发公函,作为报销相关费用的必要依据。
(二)业务检查、调研等通知,可作为接待公函,但应附上人员名单等。
(三)市外客人来岩调研、考察,由市直单位安排到新罗区开展公务活动的,区直相关单位可根据市直单位的公函安排接待;区外客人来新罗区开展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可根据来函要求予以安排并向相关单位发公函(附区外派出单位来函),相关单位可根据公函安排接待。禁止以转发函的名义变相搞层层接待。
三、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
区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用餐标准按照区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伙食费定额标准执行。该用餐标准包括工作餐所有费用(含餐费、饮品、服务费等)。
四、公务接待活动的住宿安排
住宿安排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要求公务接待必须安排在定点饭店,但应遵循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出差人员住宿费用自付,回单位凭据报销。参加会议、培训人员住宿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应邀专家、学者授课、讲座、论证、评审等公务活动的工作餐安排
应邀参加授课、讲座、论证、评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对象,属同城范围内的,一律不安排工作餐。邀请对象为异地的,确因工作需要,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报销时应附上邀请函及相关活动的证明材料。
六、同城公务活动接待安排
区直单位自行组织到龙岩市区(即中心城市主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等街道,东肖、龙门、铁山、红坊、江山等镇,下同)的公务活动,属于“同城活动”,不得接受工作餐安排。区直单位人员陪同区外接待对象到龙岩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时,以接待对象为认定主体,不属于“同城活动”,可接受工作餐安排。
区直单位人员陪同区外接待对象到本区范围内开展公务活动时,应严格控制陪同人员数量,区外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区直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区外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区直陪同人员不超过接待对象的四分之一。
区直陪同人员所在单位应提前向接待单位发函,告知接待对象及区直陪同人员数量、名单、行程等事项,作为接待单位报销凭证之一。
七、公务接待一律不得饮酒
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区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即区直机关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中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菜肴烹饪过程中使用的料酒不在此列)。
八、商务、外事接待安排
区直机关涉及的商务、外事接待活动,根据商务、外事部门制定的接待办法执行。外宾接待按照《福建省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闽财外﹝2018﹞18号)执行。
请各单位接文后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