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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建筑施工 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龙门镇政府索引号:LY01910-0100-2018-00071文号:门政〔2018〕178号公文时间:2018-06-20
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54号)要求,结合《龙岩市政府安委办转发福建省政府安委办关于深刻吸取莆田“5.4”事故教训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岩市安委办[2018]38号)文件精神,现将《龙门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门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0日

龙门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5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从2018年6月至12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以隧道施工、深基坑、模架工程和起重机械安全为重点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全区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治理范围及重点

(一)专项治理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建设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要重点治理复杂地质条件下各类隧道工程项目。

(二)专项治理重点。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落实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合理安排工期情况;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监理单位发挥监理作用,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情况。

2.项目安全组织管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监理、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3.安全技术交底和培训教育。施工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和操作性,以及企业教育培训制度建立、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底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4.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施工现场组织专项方案实施等情况。

5.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严格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30号)等规定,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对外脚手架、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进行重点管控情况。

6.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特别加强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地下管网(管廊)施工中事故易发环节的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4个100%工作要求。

7.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8.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9.复杂地质条件下隧道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址风险因素识别和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瓦斯隧道通风及检测、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18年6月上旬至12月底,具体分三个阶段开展。

(一)部署阶段(2018年6月上旬)。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工作。

(二)治理阶段(2018年6月上旬至11月底)。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本地、本行业(领域)的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严厉打击、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三)总结阶段(2018年12月)。对本地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

四、工作措施

(一)监督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行动,细化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检查要求。对重点工程项目要实现检查全覆盖,并扩大抽查工程项目范围。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对“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处罚措施严肃处理。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要求,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在“专项行动”中,有关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成立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刘晓玲镇长任组长,林啸副镇长、吴亘芊副镇长任副组长,镇干部林志才、张菁珍、涂文馨、林新兰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督促落实好有关工作,协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二)加强检查,强化落实。全面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管安全生产、抓安全生产的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行动督查检查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单位要结合第17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对“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并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推动“专项行动”工作扎实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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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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