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厅关于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农综明传〔2017〕285号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严惩失信违规农机生产企业、农机销售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等责任主体,有效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企业履行责任义务的检查督导。《办法》规定,农机产销企业应承担七项责任义务,并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产销企业的管理,督导其正确宣传补贴政策、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资料、主动报告异常情况、退缴资金等事项,建立完善更加规范落实补贴政策的工作机制,促进形成良好的服务管理环境。
二、明确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职权。各市、县(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轻微违规行为,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较重违规行为,授权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处理;严重违规行为,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充分调查取证,并事先告知当事人的基础上,视情况作出处理。
三、规范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各市、县(区)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受理登记、调查核实、约谈告知、处理通报、办结留存的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办法》执行。
四、强化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农机化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并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查处理过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各环节主体共同参与、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各自履职。要加强对违规行为联动处理工作,及时上报违规行为查处进展、通报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等情况,确保区域内违规行为处理总体保持一致,便于处理决定的执行。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2月21日
PDF版本:闽农综明传〔2017〕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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