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17年9月21日、2017年10月17日分别印发《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报》(闽农机函〔2017〕853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浙江程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经销企业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通报》(闽农机函〔2017〕941号),对浙江勇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勇力公司”)与浙江程阳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程阳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了通报,并要求浙江勇力公司与浙江程阳公司开展自查整改,承担相关纠纷与经济损失。
浙江勇力公司与浙江程阳公司开展了自查整改,但违规行为所引起的相关纠纷与经济损失未承担并处理到位。我厅多次约谈告知督促,浙江勇力公司与浙江程阳公司仍未整改到位,仍未承担并处理好相关纠纷与经济损失。为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良好秩序,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现将有关处理事项通报如下:
一、取消浙江勇力公司生产的3WPZ-200A型与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我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二、取消浙江程阳公司生产的3WPZ-200-6A型、3WPZ-200-6B型与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在我省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
三、为保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对暂停之日前农机部门已受理的浙江勇力公司3WPZ-200A型、3WPZ-200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与浙江程阳公司3WPZ-200-6A型、3WPZ-200-6B型、3WPZ-200-6C型自走式喷杆喷雾机的补贴申请,按照农机部门受理时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福建省农业厅
2018年1月19日
pdf版本:闽农机函〔2018〕6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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