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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承接2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索引号:LY01100-2500-2018-00033文号:龙新政综〔2018〕114号 公文时间:2018-05-0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8〕5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18〕5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承接2项市级行政许可事项。

区直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市级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制定承接配套措施,主动加强与市直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学习培训和业务对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附件: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日




附件

承接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

事项类别

实施主体

审批

对象

备注

1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许可

区人社局

单位、

个人

下放至县(市、区)人社部门实施。

2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


    1.《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2.《福建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2016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行政许可

区农业局

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下放至县(市、区)农业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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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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